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是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研究会,英文译名为:Hunan Research&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of Beautiful Village,缩写为HRCABV。
第二条 本研究会是由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研究工作者和美丽乡村建设实践工作者,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管理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我国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集成全省美丽乡村建设研究相关资源,研发切合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发展需要的理论与实务技术,传播美丽乡村建设理念与经验,培育美丽乡村建设的专业人才,开展美丽乡村规划与设计,促进湖南乡村振兴,为富民强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研究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湖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会住所: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69号粮检大厦8楼8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二)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宣传交流工作;
(三)开展美丽乡村培训、咨询、推介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单位(含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含美丽乡村)。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研究会
(二)拥护本研究会章程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在美丽乡村建设领域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拥有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本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研究会反映并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的、一年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级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在本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监事会人数不超过5-7人;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监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监督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由研究会会长提出建议人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本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研究会聘请德高望重并十分关心农村建设与发展的老领导、老专家组成顾问组,顾问组设总顾问一名,成员顾问3至6名。
第三十条 本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研究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 出席相关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指导和监督理事会工作;
- 完成会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研究会办公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按照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方案落实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落实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研究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会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成本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研究会资产。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研究会按照《民办非企业研究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