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二审:明确农用地不再“必须国有”!

日期:07-08  点击:791  属于:政策动态
 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已于6月28日审议,但未公布审议结果。这是自2018年12月首次审议后,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内容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的第二次审议。

 
 

据记者了解,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法的一个亮点,就是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在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方面,此次修正草案细化了一审稿的条文,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所依据的“片区综合地价”。

值得肯定的,修正稿明确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再“必须国有”外,还立足于缩小征地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利益,细化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六种情形,比如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每次修订都会对农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这次修订后农民的权益和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但还需要进一步放松土地管制,毕竟与城市土地的待遇还差很多。”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补偿采用综合地价

“今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允许直接入市。”杜兆勇说,在土地法一审草案的基础上,此次修改涉及“三块地”改革的相关细则。

此次修改限定征地范围,明确规定实施征地的前置条件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5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还需多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强调,在征地补偿标准、宅基地审批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确保法律修改方向正确。在杜兆勇看来,在征地补偿上做加法就是提高补偿标准、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补偿,给农民更多的实惠。

杜兆勇说,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地区来看,入市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在政府、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进行分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一步显化了集体土地价值,试点地区共获得入市收益178.1亿元。”陆昊表示。截至2018年12月,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万余宗,面积9万余亩,总价款约257亿元,收取调节金28.6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228宗、38.6亿元。

集体土地入市后的收益如何分配,各方关注点最高。在我国,土地征收是一种保障公共利益的建设用地取得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保障土地增值归公的制度安排,大城市尤其如此。对农地入市来说,在大城市农地转用增值巨大且不同用途增值差距悬殊,用什么手段调节好巨大的土地增值收益,将是一个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源于现行《土地管理法》限制农民集体土地的自由流转,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城市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或征用,农民的土地发展权被严格限制。随着近年来城镇化的高速发展,农村征地补偿所引发的利益纠纷和矛盾冲突日趋激烈,要求按市场机制补偿和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呼声不断高涨。

直到2018年12月,陆昊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强调,综合考虑我国城镇化的实际需求,兼顾不同省份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在征地补偿标准上平均年产值倍数标准修改为“综合地价标准”,与经实践检验比较可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以免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过大。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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